5月7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中:1、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2、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3、准许成本的归集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供销差)等,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不超过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不计入准许成本;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
4、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5、税费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6、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7、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年度配送气量不应低于年设计能力或供气规划气量的55%,低于55%的按55%确定,超过55%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8、按照合理分摊配气成本原则,区分不同用户类别,分别制定配气价格。
9、转供和代输的配气价格在不高于政府制定价格的基础上,由上下游城燃企业双方协商具体标准。
10、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11、新建城镇配气管网核定价格时,可按照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核定。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甘发改价管〔2018〕1017号)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规〔2025〕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发展改革委,东风场区工商局: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甘发改价管〔2018〕1017号)现已到期。我委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管理,强化配气环节价格监管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甘肃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燃气配气价格行为。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
第四条 城镇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含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第五条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具体工作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配气价格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促进城镇燃气企业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燃气企业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对配气业务实现财务核算独立,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并按要求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第九条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第十条 准许成本的归集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供销差)等,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不超过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不计入准许成本;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
第十一条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第十二条 税费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三条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四条 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年度配送气量不应低于年设计能力或供气规划气量的55%,低于55%的按55%确定,超过55%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合理分摊配气成本原则,区分不同用户类别,分别制定配气价格。
第十六条 转供和代输的配气价格在不高于政府制定价格的基础上,由上下游城燃企业双方协商具体标准。
第十七条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十八条 新建城镇配气管网核定价格时,可按照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核定。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成本监审。
第二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制定和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公共平台公开其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同时企业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并确保所报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对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先关部门依法查处、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根据情况适度降低其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周期成本监审时予以核减。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向用户收取燃气计量仪表费用。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收取燃气计量仪表强制检定费用。燃气企业应保障用于计量收费的燃气仪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落实好燃气计量仪表轮换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甘发改价管〔2018〕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