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整治重点:
1、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
2、持续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程序;
3、燃气经营企业切实落实入户安检责任。
全文如下: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奉先街道办、紫荆街道办,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室
2025年4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燃气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按照中省市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我县燃气安全秩序稳定,确保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做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为本、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创新引领、科技赋能,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工作原则,大起底、大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重点
各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业严格按照省市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和各行业部门印发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等文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
1.紧紧围绕城镇燃气5个环节(生产环节、储存环节、运输环节、使用环节、监管环节)持续深入摸排本辖区燃气安全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2.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重点排查整治天然气门站、调峰站、加气站、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无证经营,设施建设运行不合规,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等问题。
3.加强餐饮门店、夜市摊位、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养殖业、养老机构、老旧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排查力度,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燃气管道腐蚀、漏气,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判废、超期未检的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私接“三通”等问题;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等风险隐患。
4.加大对燃气燃烧器具及附件售卖门店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是否违规售卖无熄火保护或“三无”灶具,是否违规售卖不合格连接管、加压阀、报警器。
(二)持续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程序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及监督手续,所有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加强源头管控,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对于应报监未报监或未取得燃气项目建设备案的工程和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工程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切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格按照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文件要求,划定燃气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
(三)燃气经营企业切实落实入户安检责任
1.依法依规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户安检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对入户安检人员加强培训并提高服务水平。
2.燃气经营企业要细化完善入户安检操作规程和随瓶安检制度,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系统,配备专业的配送车辆和人员,将燃气户内不合格灶具及燃气橡胶软管、不合格调压阀等情况作为必查内容,要通过上门检查动态掌握用户安全用气有关情况,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建立工作台账,企业内部加强抽查检查。
3.会同本辖区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做好燃气用户不合格灶具及燃气橡胶软管更换工作。
4.企业在入户安检中,积极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动员用户主动配合开展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立即停止供气。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县城镇燃气专班办公室:
1.负责组织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
2.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落实《蒲城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每月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及时交办问题。
3.负责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定期向全县通报各镇(街道)、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协调解决蒲城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中重大问题,协调推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5.负责对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推进不力、推诿扯皮、排查不彻底、不按时报送信息等行为按程序上报县纪委监委依法追责。
6.负责对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上报县安委会挂牌督办。
7.负责邀请燃气专家随机对各镇(街道)燃气用户开展督导检查,并对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县住建局:
1.发挥燃气专班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汇总上报工作情况,推动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负责实施我县燃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负责燃气企业人员证件、燃气经营项目非法转包及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进行督查检查,督促各燃气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4.组织做好我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严格落实燃气项目及燃气工程建设竣工等监管工作。
5.负责划分液化气经营企业燃气配送车辆的颜色及标识工作。
6.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燃气行业安全排查和隐患整治等工作。
(三)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组织协调、联动对较大或重大突发燃气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有关工作。
3.负责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储配企业、长输管线经营企业的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4.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立案查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四)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1.负责按照《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全县燃气经营企业执法检查工作。
2.负责建立规范用气摊群点台账,对夜市摊位、烧烤店燃气使用安全开展排查整治;禁止全县学校、重大活动等人口密集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流动摊贩摆摊设点。
3.负责查处违法占压城镇燃气管道行为。
4.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行为。
5.负责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等违法行为。
6.配合有关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全县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
7.联合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县餐饮企业用气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五)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全县燃气充装企业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2.负责依法对液化气瓶充装作业人员、检验单位和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售卖无熄火保护装置和强制认证的燃气器具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连接软管、减压阀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对全县燃气充装企业、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4.对液化气储罐、气瓶、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
5.负责依法查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和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
6、负责全县液化气充装企业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对自有钢瓶建立管理台账,并严格充装信息登记制度。
8.负责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安装储罐自动切断装置及钢瓶充装追溯系统。
9.联合城市管理执法局、商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县餐饮企业用气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六)县公安局:
1.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负责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
3.负责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5.负责“面包车”、“皮卡车”等机动车辆违法违规拉运液化石油气的检查工作。
6.负责行业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跨区域经营燃气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执法震慑。
7.交管大队负责加大液化气瓶配送车辆的检查力度,对液化气配送车辆未悬挂号牌的,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载运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时未悬挂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未经批准运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8.联合城市管理执法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县餐饮企业用气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七)县商务局:
1.负责全县商务、商业服务行业的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负责餐饮场所、酒店、大型商贸等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工作。
4.负责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联合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县餐饮企业用气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负责依法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托运清单等违规行为。
3.负责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化运输证拉运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九)县发改局:
1.负责全面排查整治全县油气长输管线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规占压油气长输管线等违规行为。
2.负责配合应急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长输管线输配行为。
(十)县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2.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未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营业,依法从重处罚。
3.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依法顶格处罚。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不能使用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5.联合城市管理执法局、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县餐饮企业用气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畜牧业、养殖业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工作。
2.负责对养猪场、养牛场、养鸡场等重点养殖业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督导检查。
3.负责配合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及各镇(街道)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十二)县文旅局:
1.负责对旅游景区内的文化娱乐、餐饮企业、员工食堂和网吧、电影院等使用燃气的场所进行燃气安全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
2.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依法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十三)县教体局:
1.负责对全县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食堂燃气安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2.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依法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十四)县卫健局:
1.负责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含诊所)食堂进行燃气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2.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依法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十五)县民政局:
负责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站等食堂燃气安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县政府督查室:
负责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按照时间节点及目标任务,完成各自所承担工作任务。
(十七)电力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全面排查居民用电、网络电线缠绕燃气管道行为;负责配合燃气企业清除缠绕燃气管道的所有线路。
(十八)各镇(街道):
1.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本辖区的餐饮企业、居民(含辖区内老旧小区)、工厂等燃气用户进行日常安全排查;对辖区内燃气用户建立电子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负责对辖区内餐饮、工厂、居民等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3.负责渐进式引导辖区内群众利用清洁能源方式替代液化石油气瓶使用。
4.负责配合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5.负责全面排查村社内红白喜事用气、居民用气安全隐患、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窝点)、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十九)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深入开展场站、管网、燃气设施、阀门井(检查封闭或半封闭等有限空间检修作业安全规范落实情况,严防发生中毒或窒息事故)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2.负责居民入户安检、不合格燃气器具及燃气链接软管、人员密集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
3.负责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4.负责向所有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工作。
5.负责所有燃气用户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6.负责配合本辖区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严格按照“谁维修、谁安装、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及不合格灶具和燃气链接软管更换工作。
7.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管理工作,对配送车辆、配送人员实行统一管理,配备GPS或北斗导航系统,实施监控气瓶去向,禁止配送人员与燃气用户直接对接配送,坚决做到对用户进行随瓶安检,做好相关记录。
8.管道燃气公司负责对全县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老旧管道、老旧设施进行评估更换,确保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
9.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禁止与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合作开展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具安装维修等涉及燃气安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决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实施,亲自跟踪问效,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抓具体,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坚决消除隐患。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排查,深挖盲区死角,建立排查整治台账,逐点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立行立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全面整改,对不能整改的或一时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停。每月底将排查结果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以电子版形式报县燃气专班。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多形式通过微信、公共交通工具、媒体、户外广告等,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全防范意识,积极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