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安徽省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布《合肥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
全文如下:
关于公布《合肥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近期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梳理,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各部门加强宣传,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惩处城镇燃气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城镇燃气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坚决防止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合肥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合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附件:
合肥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三批)
案件一 肥西县清平乡茶棚液化气站安检落实不到位案
【关键词】
用户设施定期安检落实不到位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肥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肥西县清平乡茶棚液化气站
案由:2025年3月31日,肥西县住建局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肥西县清平乡茶棚液化气站存在未对餐饮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执法人员移交城管部门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肥西县清平乡茶棚液化气站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构成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
肥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肥西县清平乡茶棚液化气站作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安检落实不到位案
【关键词】
用户设施定期安检落实不到位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合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
案由:2025年4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存在未对餐饮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构成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
合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作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三 合肥新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违规充装钢瓶案
【关键词】
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短嘴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合肥新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3月24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入合肥新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瓶充装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站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短嘴瓶”的行为,执法人员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合肥新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依法对合肥新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四 个人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案
【关键词】
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长丰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林某某
案由:2025年2月10日,长丰县住建局检查发现,林某某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未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违规运输瓶装液化气,执法人员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长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依法对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六天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长丰县双墩镇小伟百货店销售无熄火保护的灶具案
【关键词】
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长丰县双墩镇小伟百货店
案由:2025年3月24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墩市场监管所检查发现,长丰县双墩镇小伟百货店销售的部分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长丰县双墩镇小伟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长丰县双墩镇小伟百货店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具20个、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 巢湖市栏杆集镇王老三五金商店销售可调式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案
【关键词】
销售可调式液化石油气调压阀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巢湖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相对人:巢湖市栏杆集镇王老三五金商店
案由:2025年1月13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巢湖市栏杆集镇王老三五金商店在销售的3个液化石油气调压阀设定状态调节部件未封固、带有可调节功能,执法人员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巢湖市栏杆集镇王老三五金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巢湖市栏杆集镇王老三五金商店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阀3个、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 安徽伟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
违规施工损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伟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12月9日,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一市政中压燃气管道被安徽伟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损坏,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伟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安徽伟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作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