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通辽市中心城区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配气价格)的通知》(通发改价费字〔2025〕333号),现就《通知》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通辽市中心城区城燃企业输气方式由原车载运输变为管道运输,企业经营成本发生变化。车载气变为管道气后,按规定非居民销售价格由之前的的市场调节价转变为政府定价。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价格工作主线,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管理,保障天然气安全平稳供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36号)相关规定,结合通辽市中心城区城燃企业运输方式及运营成本变化情况,经成本监审、听证会论证、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形成了通辽市中心城区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
(三)《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36号)
三、制定过程
通辽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调整通辽市中心城区城镇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配气价格)工作方案》,向中心城区城燃企业征求了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1.配气价格为1.1280元/立方米;
2.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为2.88元/立方米(含税价);
3.非居民非采暖季终端销售价格为3.75元/立方米(含税价)。
4.此价格标准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5.上述终端销售价格中不含辽宁段管输价格;非居民采暖季执行采暖季的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后续将依法依规实施联动调整。
解读人:韩宇峰
解读单位: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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