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广西崇左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扶绥县江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搬迁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批复。
全文如下:
崇发改能源〔2025〕11号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扶绥县江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搬迁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批复
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延长扶绥县江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搬迁项目核准批复有效期的请示》(扶发改请〔2025〕12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23年8月24日,我委以崇发改工业〔2023〕23号文件核准批复了扶绥县江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搬迁项目,项目代码为2211-451400-04-01-110473。截止目前,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但因项目用地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同意将崇发改工业〔2023〕23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23日。请你局督促项目业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附件:油气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印
附件
油气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扶绥县江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储气站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扶绥县江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搬迁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 知 人: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扶绥县江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