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科技字〔2025〕66号
关于调整清徐县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燃气企业:
根据《清徐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清发改科技字〔2025〕4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清徐县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管道天然气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6m³及以下)销售价格调整为2.92元/m³;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6m³以上至38m³及以下)销售价格调整为3.37元/m³;第三档用气量(每户每月38m³以上)销售价格调整为4.05元/m³。
(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采暖期用量,不含居民生活用气量)。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月390m³及以下)销售价格调整为2.92元/m³;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月390m³以上)销售价格调整为3.37元/m³。
(三)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调整为3.15元/m³。
(四)低保户及特困家庭用气。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2.76元/m³;第二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3.37元/m³;第三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4.05元/m³。
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计价周期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为非采暖季(本年4月1日-10月30日),采暖季(11月1日-次年3月31日),独立采暖用气计价周期为一个供热采暖期。各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1日起执行,如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价格,届时本通知按规定失效。
四、相关要求
(一)各燃气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工作,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公开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政策依据等信息,提高收费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燃气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合作沟通,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多途径积极组织气源,确保我县生活、生产用气。
(三)各燃气企业积极做好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