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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对《酒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10-30    来源: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燃气网

2025
10/30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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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市场 燃气价格

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为深化能源商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拟订了《酒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截止。提出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以下方式反馈我委。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qwjj@163.com;

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937-2618738;

3.联系人:许琛琛  联系电话:0937-2618738

4.意见反馈表。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酒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2021〕605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409号)要求,为深化能源商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建立健全酒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生优先。统筹兼顾天然气行业发展与民生需求,合理把控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既维持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又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坚持分类联动。依据居民、非居民两类用气类型和季节因素,设定不同的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确保价格联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三)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天然气价格监管全流程公开,涵盖决策、程序、执行与结果环节;建立调价公示、气源采购约束激励、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依据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对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联动。

(二)价格构成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即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

1.采购价格。气源采购价原则上按同一城市(区、县)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保供气源)、压缩天然气-CNG(保供气源)等。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燃气企业执行“一城一价”的,气源采购价按所有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2.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调整本辖区内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具体工作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三)联动条件

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8%(含8%)、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5%(含5%)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

上下游价格联动计算公式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公式用于计算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度,其中供销差率按照《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联动幅度

为避免一次调价幅度过大,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联动调整幅度上限为0.24元/立方米(不超过全市现行居民用气平均价格的10%),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限。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超过上限时,未调整到位的金额纳入下次调整时累加。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价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时,高出部分不予疏导。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终止联动。

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市场公允价格可参考临近区域(或其他气源结构相似地区)燃气企业的平均采购价格确定,也可根据本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推导。

(五)联动周期

为保障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联动周期按用气类型差异化设定: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燃气企业需在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本周期联动价格执行情况,并明确提出下一周期联动意见。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结合天然气气源合同签订周期,燃气企业需在每年2月底、9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本周期联动价格执行情况,同时提出下一周期调价意见。

期间如遇重大价格变动或国家、省上重大价格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调整程序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上游价格调整导致燃气企业气源加权平均价格涨跌幅度达到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条件时:已制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并通过听证建立联动机制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提出调价方案(附天然气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和资料),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肃州区联动价格由燃气企业制定调价方案,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严格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工作思路,重点强化配气价格监管。定期对辖区内气源加权平均价格、气量结构及企业经营状况开展监测分析,动态掌握企业运行情况。聚焦燃气市场突出问题,严肃查处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当气源采购价格涨幅较高时,燃气企业通过增收节支、降本增效、主动分担成本等方式,降低销售价格上涨幅度。

(三)严格执行阶梯气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要求,完善本地区的阶梯气价制度,通过规范阶梯气价执行,引导居民养成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习惯,推动用气成本公平负担,为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强化低收入群体保障。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效规避气价调整对低收入群体正常生活的影响。在居民用气实施价格联动时,通过财政补贴、优惠价格、提供一定免费气量等方式,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用气生活需求。

(五)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燃气企业要在门户网站、官方公众号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幅度和金额。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前10天、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前5天,燃气企业应通过自身网站及当地主流媒体,主动向社会进行价格公示与宣传解读,确保终端用户及时知晓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动前后的计量结算工作。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及省上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酒泉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酒发改价格〔2023〕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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