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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5-12-12    来源: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燃气网

2025
12/1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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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价格 民用气价格 燃气价格

12月10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联动范围:通过城镇配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按照同一城市(市、区、旗、县)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以及运输费用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不区分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

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定价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管道运输费用)和配气价格构成;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定价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槽车等运输费用)和配气价格构成。

全文如下:

乌发改价费字〔2025〕648号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

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发改委,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及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11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程序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并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通过城镇配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按照同一城市(市、区、旗、县)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以及运输费用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不区分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

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定价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管道运输费用)和配气价格构成;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定价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槽车等运输费用)和配气价格构成。

(二)联动周期

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至少一年内联动一次;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至少一年内联动两次,可按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确定联动周期。

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至少一年内联动一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予联动。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各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上期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

(四)偏差校核机制

当期应调未调金额或因实际结算的气量、气价与按预测采购气量、气价产生差异时,应进行偏差校核,纳入后期联动时统筹计算,合并疏导。偏差校核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销合同、企业实际结算发票。

(五)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或上期部分应调未调金额±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

(六)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按照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调整上调幅度限制,下调幅度不限,避免居民用气成本短期内大幅上升,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30元。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管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频同向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七)联动程序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

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由各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规则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燃气企业向各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各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按程序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各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等信息。燃气企业须在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单价等信息。燃气用户需要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的,可以向燃气企业查询,燃气企业应据实提供。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各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各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同时各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低收入群体保障。各地在依据联动机制制定和调整用气价格时,针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用气,鼓励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的免费气量等方式,确保其生活不受价格调整影响。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应主动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升社会公众知晓度,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后,要及时公布调整情况,回应各方关切,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地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气源价格,下游燃气企业擅自提高终端销售价格,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政策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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