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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6-01-19    来源:汕尾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际燃气网

2026
01/1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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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瓶装液化石油气 燃气供应 燃气企业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燃气企业必须在2025年12月10日前与本公司配送员签订配送员劳动合同并依法发放配送员证,各燃气企业配送员必须持证上岗,方可从事燃气配送相关工作;各燃气企业不得向不是本公司配送人员或没有配送员证的人员供气,如果发现视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二、加强入户安检工作

明确瓶装液化气经营、充装、安全管理的统一规范,推进“配送入户”模式,要建立用户安全档案,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对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强制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联动切断装置。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配送员要落实检查气瓶存放、使用的安全距离,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严查私接软管、使用过期软管等隐患行为。全面取消用户自提,保障末端配送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气瓶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违反该行为将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落实购气实名制

各燃气企业要落实居民用户购气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完成现场登记。企业、单位用户要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办理购气实名登记。同时要告知用户如果登记信息变更要及时告知你企业;各燃气经营者要建立用户信息档案,依法保护用户信息,且要每月1日向我局报送用户管理信息。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监理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名制销售,监理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之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进行处置。

各燃气企业务必严格遵守本通知要求,共同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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