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阳江高新有限公司:
为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一、调整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一)核定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取消我市市区原工业用户、公服用户和其他用户分类,统一合并为非居民用户。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管道燃气企业配气成本、分类用气量和用户用气特点,合并核定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按年用气量分档差别配气价格。
(二)核定采购成本和基期采购成本。核定阳江华润燃气2023-2024年综合平均购气成本3.12元/立方米,作为本次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确认的气源价格,以及启动市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基期采购成本。
(三)调整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结合分档差别配气价格,对我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管道燃气企业与用户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可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具体价格标准如下表:
阳江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表
(四)执行衔接。
(1)现有用户实行预购气量的,本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前的预购气按原价格执行,印发之日第二日起购气按新价格执行。
(2)用户实行抄表计量收费的,自方案印发之日及以前的用气按原价格执行,印发之日第二日起用气按新价格执行(抄表时间跨新旧价格的,管道燃气企业可按抄表日期天数比例计算)。
二、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项目
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管道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管道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二)启动条件及调价幅度
(1)当气源采购成本上下累计变动幅度超过基期采购成本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适时启动非居民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
(2)联动机制启动后,将于次月同向等额调整管道燃气基准销售价格。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配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三)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价格联动调整:
调整后基准销售价格=现行基准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
上述公式的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具体以成本审核为准。
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成本——指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相关管道燃气企业的实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原则上作为下次联动调整的基期平均气源价格。
(四)联动程序
(1)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调整,也可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整,并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凡经过审核,不符合联动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2)首次启动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核准公布执行。第二次及以后启动联动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气源价格变动审核结果,适时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并发文公布实施。
(五)建立燃气气源采购成本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管道燃气气源采购成本的动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局书面报告气源采购成本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价格确认函、结算单据和发票复印件及进货数量、进货发票等实际情况)。
(六)适用范围。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用于市区(含江城区、高新区、海陵区)范围。按省有关市县联合管理的精神,其他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本联动机制,具体基期采购成本及联动调整幅度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6年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有效期内,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修订或废止。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15日
相关附件:(阳发改价格〔2026〕6号)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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