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市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CNG)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确保CNG汽车加气站建设及营运、汽车供气装置加装(以下简称“汽车加装”)及维修的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CNG汽车推广应用以“经济、环保、安全、效能”为指导,以“确保安全、有利发展”为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加气站建设及汽车加装、维修的管理,推动CNG汽车推广应用有序进行,促进CNG汽车产业的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未来三年内,我市拟建设二至三座CNG加气母站和二十至三十座CNG加气子站,成立三至五个CNG汽车加装厂,力争全市近万辆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加装率达到80%以上,公务、商务及社会车辆加装率达到15%。2006年拟恢复原天然气公司萨南加气站(母站)和公共汽车公司乘风庄加气站(标准站),新建五座CNG加气子站、一至三个CNG汽车加装厂,使用CNG燃料的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达到300~500台。
三、组织机构
成立大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CNG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并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承担工作任务及目标的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掌握CNG汽车推广应用的动态情况,开展具体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分工如下:
市规划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CNG汽车加气站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CNG汽车加气站项目的招标及相关建设手续,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建设用地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CNG汽车加装、加气站建设和生产运营中特种设备、CNG产品质量、计量、标准、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建设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审查并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CNG汽车加气站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CNG汽车加气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验收及办理有关消防建筑手续,受理车辆加装申请与登记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建站项目的环保审批和CNG汽车的环保监测,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负责CNG汽车加装、维修企业的布局、人员培训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负责CNG汽车加气站运送气体车辆的管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手续,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建设的初审申报及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加气站的特许经营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委托有关单位进行CNG汽车驾驶员技能培训,发放上岗证。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CNG汽车加气站的零售价格,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经批准运营的CNG汽车加气站、汽车加装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四、CNG汽车加气站建设
(一)建设要求
CNG汽车加气站建设实行安全、消防、环保、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建设标准
CNG汽车加气站建设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国家标准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0092-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执行。
(三)建设方式
CNG汽车加气站建设可采取独立建设或与原加油站、液化气加气站合建的方式。
(四)审批程序
1.加气站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确定的规划和布局对业主的建站申请进行初审。消防、规划、环保、国土、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履行审批或初审职能。城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实行联合审批;
2.我市各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核批准;
3.经审核批准的业主,持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规划、安全、消防、环保、质监及工商核名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建设;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各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验收;
5.业主持相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经营范围增项手续后,正式开展CNG汽车加气运营业务。
五、CNG汽车加装、维修
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汽车加装、维修厂的规划和布局,明确从事加装、维修业务的具体条件,采用招投标等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认定,申请人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CNG汽车加气站中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等环节,必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二)CNG汽车加气站必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证》,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充装业务。
(三)CNG汽车加气站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CNG汽车加气站操作人员还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规程,车用CNG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定期检验工作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承担。
(五)CNG汽车加气站和汽车加装、维修厂必须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安全责任制,接受各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检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管。
(六)在用车辆加装前,车主需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登记备案后,方可到有加装、维修资质的加装厂进行加装。
(七)车用CNG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必须执行《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第62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1999年第1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等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八)对在CNG汽车加气站建设、运行及CNG汽车加装、维修、零部件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行为,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市规划、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将CNG汽车加气站规划、加气站建设、汽车加装和维修厂定点及车辆加装受理、人员培训等情况及时报市压缩天然气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便于综合协调与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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