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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条例1月1日起实施 无证经营最高可罚50万

日期:2006-12-30    来源:温州网  作者:宿萍

国际燃气网

2006
12/3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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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管理 实施 无证 经营

  明年1月1日起,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明年正式实施,填补了我省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燃气行业管理法律依据上的欠缺。
  据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处负责人介绍,我市存在燃气供应点随意设置、违规倒罐充装、违规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等现象,居民用户缺乏安全用气常识,有的随意改装室内管道,有的使用劣质燃气器具,因此伤亡事故年年都有发生。

  条例分7大章63条,分别对规划建设、经营及安全管理、居民用户用气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的阐述。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最高的处罚金额是: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设施、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用户有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等违规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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