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对于现行《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部分处罚依据变更的说明。
据了解,作为以上三条地方性法规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废止,现行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条地方性法规以此改变作出调整。
修改后,《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对破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或者阻碍燃气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私营企业合法财产的行为,均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