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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房客因燃气爆炸身亡获赔70万余元

日期:2010-10-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富心振

国际燃气网

2010
10/1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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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爆炸

    房主将房屋出租给王先生后,王先生又将该房屋分隔成5间并且擅自处理燃气管道,留下隐患,造成房客马小姐在使用灶具时发生爆炸后致死事故,亲属为索赔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马小姐亲属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88.4万余元,由王先生担责70%即赔偿61.9万余元,由房主杨先生担责10%即赔偿8.84万余元。
    2009年6月10日,房主杨先生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先生,月租金为1900元。王先生承租后,又将该房屋分隔成5间,并擅自将连接燃气热水器的橡胶管拆除。6月底,王先生将分隔后的一间租给打工妹马小姐,月租金为700元。7月19日傍晚,马小姐在其租赁房内与同事一起做饭,由于燃气通过被拔除的原通向热水器的橡胶管口向外直排,致使用灶具时发生爆炸导致马小姐与同事被严重烧伤。8月10日,马小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马小姐亲属与王先生、杨先生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

    马小姐亲属认为,王先生作为房屋实际出租人应保障房屋的安全,他在处理燃气时未委托专业公司,而是擅自拔除连接热水器的橡皮管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其应当承担最直接责任;杨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王先生时,明知其装修时拔除橡皮管却未制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赔偿致使马小姐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91万余元。

    王先生认为,房主杨先生已擅自安装了燃气热水器,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自己将软管一头拔下是有效的保护措施,是为安全考虑,对于拆除燃气设备并不需要专业操作人员进行,故不同意马小姐亲属关于自己有直接责任的主张。

    杨先生认为,出租房内配备的燃气灶具是合格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燃气灶具必须由专业公司安装,也没有规定不能安装三通,且这样的安装是比较简单的,属于生活正常范畴。因此,出租房内设备是安全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从杨先生处租房后,将房屋违章分割成5间,分割中将房内原连接热水器的皮管拔除,只是简单打结后放于旁边,致使留下事故隐患,导致马小姐与他人使用灶具时,因天然气从打结的管道中快速外排,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马小姐死亡和他人严重受伤的事故,故王先生应负主要责任;而杨先生出租房屋后,未对出租房进行监管,对本起事故也有一定责任;承租人马小姐与他人使用灶具时,知道皮管已被拔除的状况,应向出租人提出修整,而其不加理会继续使用灶具,对事故发生也有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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