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天然气净化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04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回复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