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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净化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0-10-21    来源:环境保护部  作者:环境保护部

国际燃气网

2010
10/2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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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天然气净化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04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回复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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