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各地要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煤层气配气费用的管理,加强民用煤层气价格监督检查。
加快煤层气的治理和利用,变害为利,变废为宝,是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开发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指导各地加强民用煤层气价格管理。
通知要求,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现已纳入地方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放开价格。同时要求,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煤层气配气费用的管理,努力降低配气成本,并要根据购进煤层气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同时要采取提高低保补助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等措施,切实保护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利益。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要加强民用煤层气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价格政策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