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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7月实施

日期:2006-04-24    来源:中安网  作者:中安网

国际燃气网

2006
04/2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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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管理条例 实施

燃气企业需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对不合理的燃气服务费,用户有权拒付……4月21日上午,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多项规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燃气质量要保证
  投诉焦点:用户在充装燃气时,不少燃气瓶中的燃气并没有用完,但部分燃气供应站点,不将瓶内的剩余残液倒掉,便进行充装。
  立法规定:该《条例》首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瓶装燃气企业在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进行充装,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充装重量低于额定重量时,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停气要提前2天通知
  投诉焦点:事先没有看到任何公告,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燃气用户突然发现停气了。这样的情况过去在各地时有发生,给不少燃气用户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立法规定:《条例》为保障居民正常的“用气权”规定,今后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或者迁移燃气站点,对确实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引起停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供气前通知用户。按规定,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对违反该规定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准乱收服务费投诉焦点:省物价局有明文规定“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业主收取燃气建安费”。但现在燃气企业仍大量在价外收取燃气建安费,金额从1600元到几千元不等,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立法规定:《条例》规定,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此举意味着,从7月1日起,如果燃气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燃气建安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要求,燃气用户有权拒绝支付。
  投诉答复有时限
  投诉焦点:燃气用户反映问题后,常常得不到及时答复,希望询问,却又不知道向何处反映。
  立法规定:《条例》对燃气用户的权利作出了多项规定,明确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及时答复”。同时规定,这些部门应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要求“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
  乱用钢瓶将罚款
  投诉焦点:一些燃气企业为赚取利润,擅自改装或非法制造燃气钢瓶,给燃气用户造成极大安全隐患。立法规定:《条例》规定,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不得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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