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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对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日期:2006-04-19 来源:中安网 作者:中安网
关键词:
安徽
燃气
管理条例
修改
燃气供应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安徽燃气管理条例》最新修改的内容。
据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吕振凡副主任委员介绍,本次修改对于燃气用户利益进行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在修改建议稿中,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一些禁止性行为进行了细致的法律责任界定,如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重大燃气事故的处理上,过去只规定了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任。在新的修改中,则进一步明确: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燃气事故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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