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燃气网 » 燃气行业要闻 » 国内燃气要闻 » 正文

郑州10月1日开始废止燃气初装费

日期:2007-06-01    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东方今报

国际燃气网

2007
06/01
14:07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郑州 燃气 初装费

      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郑州燃气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备受郑州市民争议的3500元燃气初装费和每年48元的管道维修费被废止。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费10月1日开始废止
  在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条例》上,原来的“庭院、户内燃气设施建设资金,由用户单位或个人筹集”的条款已经删除,取而代之的规定为“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原《条例》中“庭院、户内燃气设施养护维修费用在未计入燃气成本前,用户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养护维修费用”的规定也已取消。新《条例》的规定为“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燃气企业应当加强指导服务,费用由用户承担;阀门与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这两款被删除的规定,正是以前燃气部门收取3500元初装费和每年48元维修费的依据。这两款规定的废止,表明备受市民争议的这两项收费,也一起废止了。擅自停气,燃气企业将被罚

  如果燃气企业没有提前通知就断了用户家的气,让用户不能做饭,可是要承担责任的。

  新《条例》规定,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正常安全供气。如果燃气企业擅自停气或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的,或者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及时恢复供气的,将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瓶装燃气不是谁想卖就能卖的

  现在,很多都市村庄都有一些简易的罐装液化气充气点,因为便宜、方便,很受周围居民的青睐。可大家不知道,由于燃气的易燃、易爆性,这些不符合经营规定的站点,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为此,《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经营的物品,并可处3万元的罚款。

返回 国际燃气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