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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气管理彰显人文关怀
日期:2007-08-09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中国建设报
关键词:
湖北省
燃气
燃气停气,应当提前72小时告知用户,停气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日前,湖北省人大通过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作出了上述规定。
据了解,目前湖北省县级以上城市气化率达到86%,全省城镇用气人数超过2000万。燃气在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矛盾和安全隐患因此日益突出。《条例》对停气和恢复供气作出明确规定:因为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以防在夜间恢复供气时发生意外。《条例》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为保障用气安全,《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无间歇抢修,直到排除事故隐患。
此外,《条例》还明令禁止盗用燃气,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等行为。
据悉,该《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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