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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修订燃气条例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
日期:2007-08-17 来源:上海青年报 作者:上海青年报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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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
企业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8月15日上午审议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暂停供气的处理提出了新的思路。
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而如果因为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修订草案指出: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如果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
考虑到居民的用气安全,修订草案还提出,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之后的用户设施,燃气企业每2年免费安检1次。而燃气企业还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接受报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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