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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燃气管理出新规 停供燃气不超24小时

日期:2007-08-24    来源:都市消费报  作者:都市消费报

国际燃气网

2007
08/2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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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昌 燃气

     燃气检修地段将提前72小时告之用户,8月21日上午,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燃气检修提前72小时公告
    据悉,根据新的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一次检查,供气设施检修必须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公共广告栏张贴告示,也可通过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紧急抢修等情况,需要暂停供气的,应立即通知用户,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同时,连续停供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恢复供气应当提前通知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恢复用户供气。
    气瓶不标投诉电话罚2000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不进行角阀封口,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运输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燃气企业应公布收费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气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堆码超过两层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投诉。据悉,《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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