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使用长输管道天然气替代水煤气作为其生产、生活用燃料,且水煤气生产设施已拆除并不再使用的工业企业。对列入奖励名单的工业企业,将按照其经审核的天然气实际使用量,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合计按0.3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奖励0.2元/立方米,设区市财政奖励0.1元/立方米,县(市、区)财政奖励0.05元/立方米。奖励政策执行时间为三年,即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审查享受奖励资金企业的资格,准确核定企业替代水煤气实际使用量,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企业将取消其资格,并将按照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