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中,燃气管道屡遭破坏;因缺乏安全装置,燃气泄漏事故频发……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规定我市将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
近年来,我市形成了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多种气源相协调的发展格局。为了适应苏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了《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燃气管理主体,规范了高层住宅建设和竣工备案、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和日常管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办法》重点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同时,针对燃气管道屡遭施工单位的破坏,社会影响大,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另外,《办法》还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设置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建设、施工时应当派员现场监护等八方面的内容。
为确保产品生产者的售后服务与产品质量责任,《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修站点,并配备齐全维修所需的配件,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