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汕头市物价局获悉:汕头市近期对中心城区现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计价办法进行了改革。其中规定,对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配套费的老用户,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予以一定数量的气价优惠。
汕头市的管道燃气事业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目前中心城区用户普及率约11%。今年的2月份,根据省有关规定精神,汕头市决定从2006年12月26日起,停止收取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初装费)。今年9月24日,市物价局根据市场变化,对中心城区石油气价格进行调整,规定从10月1日(当月用气)起民用管道石油气和天然气销售价每立方分别为19.20元和4.70元(智能表从9月25日起计);其中对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管道石油气300立方、天然气1000立方分别给予每立方2元和0.6元的气价优惠。优惠期满之后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价格执行。
就管道气价格优惠问题,市物价局进行了相应的说明。说明表示,本次新计价方案的改革原则和目的是:以遵循省规定,同时兼顾现实及有利于操作,有利于价格相对稳定为原则,逐步建立既反映市场状况,又兼顾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及各方承受能力的价格形成机制,妥善处理好停收配套费后小区外管网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分摊等问题,以促进汕头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满足城市生产生活用气的需求。其计价模式根据汕头市管道燃气企业经营分散、规模较小、发展较缓的实际,继续采取一部制气价(即计量气价)模式。其中,停收配套费后小区外管网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运营费用,计入气价。
同时,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对原已缴交配套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的规定,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在新气价基础上,以合理纳入固定成本中的小区外管网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分摊为测算依据,并考虑燃气企业经营成本、气价水平以及有利于发展新用户等因素制定优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