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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入户抄表应出示证件

日期:2007-10-12    来源:劳动报  作者:劳动报

国际燃气网

2007
10/1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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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市 燃气 管理

    在10月10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提交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9条修改意见有5条来自市民听证人的意见,在这件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规中,民意得到了极大的重视。
  燃气企业上门推销燃气用具,令不少市民烦恼,市民在立法听证会反映后,法规给市民“撑腰”了。市人大法制委认为,这种现象是燃气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侵害用户利益。于是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项,禁止燃气企业“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共有9条修改意见,除了上面的一项,还有4项都来自市民听证人的意见。今后,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企业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安全检查的范围应包括“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等等。
  据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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