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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燃气的通告

日期:2012-03-08    来源:清远日报  作者:清远日报

国际燃气网

2012
03/0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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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 燃气

  燃气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燃气管理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城市的公共安全,燃气设施一旦受破坏,随时可能引发难以预计的安全事故,同时会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我市的管道燃气已在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和清新县城全面铺设了燃气管道和设施,大力发展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违法作业、违法建设,导致一些管道燃气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用户安全使用燃气通告如下:一、各管道燃气公司的管道燃气设备、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破坏或损坏。

  二、各管道燃气公司要加强对燃气管网的巡查,对危及燃气管网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制止,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以便依照法规尽快处理。

  三、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报建许可手续时,应告知建设或施工单位与相关管道燃气公司联系,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燃气管线的具体走向和定位,以免错损燃气管线。

  四、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燃气管线和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相关管道燃气公司,相关管道燃气公司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监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线破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相关部门和有关管道燃气公司。

  五、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开挖道路等施工前,应制定燃气管线的保护措施,相关管道燃气公司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明确燃气管线走向和定位要求时,要及时派人到施工现场明确管线的具体位置,并绘制管线走向图,以便施工操作,必要时可派人员到施工现场监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

  六、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等封压燃气管线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其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七、各管道燃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出的红线敷设管道,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现状的燃气管道,必须在路径上设置明显标志。

  八、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护负有责任。对使用中发现的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损坏、泄漏时,应当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不要启动电器设备和动用明火,并及时向相关燃气公司报修;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用户有义务协助管道燃气公司上门检查、维修、抢修户内燃气设施,不得阻碍、干扰。

  九、管道燃气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用户应当对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入户检查。对存在偷气、私拆私接室内燃气管线、燃气具超期(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热水器安装不规范、无烟道、直排式热水器、使用不适合燃气种类的燃气器具、软管超长(超过2米以上)、软管中间有接头及燃气设施受损等安全隐患的,须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十、对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而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可能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用户,管道燃气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停气处理。对擅自进行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的用户,不予供气,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企业承担,出口后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十二、严禁燃气用户私自改动燃气管线、燃气表等燃气设施;如因确需改动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用户不得擅自作业。

  十三、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对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无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已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燃气供气设施。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燃气安装、使用、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反映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反映后,应当迅速予以查处。

  十五、各管道燃气公司要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燃气的安全、正常供应。

  十六、本通告未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燃气安全使用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燃气管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除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外,给他人带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九、本通告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十、本通告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和清新县城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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