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记者从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由该局负责起草的《扬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即将颁布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责任与义务】
经营企业有哪些义务?
定期对燃气管道免费安检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的使用情况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用户哪些行为须禁止?
私改私接可停止供应燃气
对用户私改私接、阻挠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维修等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气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直至对用户停止供应燃气,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保护措施】
施工涉及燃气设施先报批
对于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铺设管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和动用明火等作业施工,对于在燃气管道设施安
全保护范围外,但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对于在低压、中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因工程施工确实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措施】
个人擅改管道也可罚款
无证经营,最高罚50万
不设警示,最高罚10万
个人擅改户内管道也可罚款
擅改市政燃气,最高罚10万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