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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日期:2012-06-25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本站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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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06/25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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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LNG

  地方天然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供应本地居民生活用气和本地企业生产经营用气。地方国有天然气企业本身在经营销售天然气的同时,为延伸拓展市场,每年要开展大量的地下、地上管网铺设工程。由于地方国有天然气经营企业自身存在许多制度问题,监管有漏洞,易引发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呈现新特点

  受贿隐蔽化。为规避处罚、掩盖犯罪,某些地方性国有天然气公司在进行设备、材料采购或工程建设当中,相关人员往往采取实际少量出资,以和工程老板、供应商合作的名义,收取巨额利润分成,以此掩盖受贿的本质。

  贿赂期货化。在查办该类职务犯罪时笔者发现,此类贿赂犯罪呈现期货化特点,相关人员在任期间不收受贿赂,等离任后,或相关工程老板退出市场后一次性收受巨额贿赂。而且为掩盖受贿犯罪事实,往往以借款的名义进行。

  行贿受贿一体化,“以贿养贿”。一方面,非法收受工程老板、用气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贿赂,另一方面,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更多的上游气源或以更低的价格获得上游气源。

  二、查办和预防对策

  正确理解运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但该《意见》并未对类似的少量出资获巨额利润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该类案件时不能粗浅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虽有少量出资,但其不会参与经营管理,更不会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该类案件中行为人少量出资目的是掩盖受贿犯罪事实,为行贿创造条件,找个借口。

  规范地方天然气行业销售和工程建设等市场行为。检察机关应积极延伸工作触角,与工商、审计、质检等部门密切协作,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杜绝暗箱操作,把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体工程业主挡在招标外,确保工程质量和透明度。推动工商等部门严肃查处不具备天然气经营资格的私营企业进行天然气运转销售,推动行业经营规范化,价格透明化。

  开展专项预防行动。查办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杜绝腐败行为,为此必须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首先使其主观上不敢贪,检察机关应针对该领域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各个环节,组织开展专项预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其次使其客观上不能贪,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完善地方天然气经营行业各项监管制度,并推动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找到监督的盲点,堵住监督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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