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9月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78号),核准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790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批准文件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按发行进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赵铁成、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