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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以法律形式确定国有公司对天然气出口的垄断地位

日期:2006-07-07    来源:新华社  作者:岳连国

国际燃气网

2006
07/07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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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形式 确定 国有公司 天然气 出口 垄断地位

   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5日通过的联邦“天然气出口法”规定,俄天然气出口业务将全部由国有公司承担。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法律实际上确立了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对本国天然气出口的垄断地位

    目前,包括“伊捷拉”在内的俄罗斯几家私营天然气公司与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同样享有天然气出口权。与此同时,涉足天然气领域的秋明-英国石油公司和卢克公司等俄主要石油公司也希望获得天然气出口权。

    参与上述法律起草工作的俄国家杜马能源、交通和通信委员会副主席利帕托夫当天对新闻界说,上述法律获得杜马通过将保障国家对天然气出口实施控制,指定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作为俄唯一的天然气出口商将消除俄公司之间在天然气出口方面的竞争,从而避免俄天然气出口价格的大幅度下降。

    据悉,在该法律生效前签署了产品分割协议的天然气企业,其在协议框架内开采的天然气出口将不受该法律约束。

    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是世界最大的天然气生产企业。俄政府于去年获得了对该公司的控股权。2005年,俄天然气开采量为6406亿立方米,比上一年增长1%。其中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开采天然气5472亿立方米,占俄去年天然气开采总量的85%以上。去年,俄出口天然气1525亿立方米,较2004年增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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