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 记者昨天(11月17日)从浙江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通知,结合浙江气源结构及价格情况,省物价局决定调整浙江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于2014年12月15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情况为: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高压管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除居民用气外调整为每立方米3.37元,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每立方米2.42元执行;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27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36元(上述价格均含增值税)。
省物价局表示,为了尽量减轻终端用户负担,各地在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需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价格,除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外,各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尽可能少提或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