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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带动管输管理新模式

日期:2015-11-12    来源:《油气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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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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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欧盟天然气 天然气市场

欧盟整体的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以1998年第一个天然气指令的颁布为开端,开始在各国推进,旨在形成竞争型产业链结构与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的改革,2009年以后改革速度加快,至2014年已历时16年。

欧盟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带动的管输管理新模式,体现在正在制定或审核的一系列管网规则(NetworkCodes)中,研究涉及内容少、深度浅,YafinavaKatja(2013)探讨了欧盟的管输能力分配机制;HallackMichelle等(2013)探讨了在“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下,欧盟国家对于管输能力拍卖、管输平衡等机制的设计;BermudezAlfredo等(2013)以西班牙为例介绍了用最小二乘法计算“入口/出口”管输费的方法;BrandaoAntonio等(2014)比较了在“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和“邮票”管输费体系下社会福利的大小。

目前,针对欧盟整体的管输管理新模式的研究极少,针对具体规则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管输费体系,对于管输能力分配、管输拥塞管理及管输平衡机制等缺乏系统研究。为此,对欧盟“天然气市场自由化”改革带动的管输管理新模式进行探讨。由于改革使得天然气产业链结构由垄断型向竞争型演变,因此,将欧盟针对产业链进行的“天然气市场自由化”改革称为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

欧盟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对管输管理新模式的影响

1 推动产业链结构改革奠定管输管理新模式基础

就欧盟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而言,第一阶段改革(主要是1998年第一个天然气指令)和第二阶段改革(主要是2003年第二个天然气指令及2005年第一个天然气管网管理条例)进程非常缓慢。

主要由于直到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才明确了欧盟对于能源领域的介入,使第三阶段改革对欧盟产业链结构由垄断型向竞争型演变、构建欧盟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方面都有了更强有力的推进。在第三阶段改革中,欧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结构改革法律框架:

(1)欧盟于2009年颁布第三个天然气指令,对前两个天然气指令作了修正,主要强调了欧盟产业链结构改革的基本规则与措施:

①管输资产解除捆绑(分拆),管输运营商可从所有权分拆(OwnershipUnbundling)、ISO(IndependentSystemOperator)、ITO(IndependentTransmissionOperator)3种模式中选择分拆方案。该措施的实施去除了天然气公司上中下游一体化,使管输系统独立出来,更多的市场主体可以参与到天然气进口、批发及销售领域。

②通过对符合条件用户的界定,用市场开放程度控制欧盟各国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进度,规定了各国所需达到的市场开放标准,从而渐进地推进了欧洲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的整体进程。

③规定各国在管输、配气和LNG设施领域都实行监管下的第三方准入,而在储气库领域可实行协商下的第三方准入或监管下的第三方准入。通过第三方准入机制的实施,欧盟保证了各管输运营商无歧视地为管输使用者提供管输服务。

(2)2009年欧盟的第二个天然气管网管理条例是对2005年条例的修正,更强调了为配合欧盟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整体改革,欧盟管输管理所应采取的新模式,其目标是使天然气能够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进一步促进天然气短期交易、跨境交易。

该条例给出了欧盟管网规则中具体包括的12个方面:管网安全性及可靠性规则;管网连接规则;第三方准入规则;数据互换及清算规则;管网互用性规则;紧急操作程序;管输能力分配及管输拥塞管理;(交易相关)管输准入与系统平衡技术及运营规则;透明性规则;平衡机制;管输费体系规则;与管网相关的能源效率。这些管网规则主要关注欧盟内跨境管输、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问题的解决。

(3)欧盟管输所采取的管理新模式主要体现在一系列不同方面的管网规则中,包括已经颁布的《天然气管网系统管输能力分配机制的管理条例》和《天然气管网平衡机制的管理条例》。

此外,欧盟尽管对12个管网规则进行界定时,将管输能力分配机制与管输拥塞管理化为同一管网规则,但欧盟分别在2012年颁布的对2009年天然气管网管理条例的补充决议和2014年发表的一份管输拥塞管理相关的委员会工作人员文件[20]中对管输拥塞做了详细规定。

2 建立改革管理机构推动管输管理新模式的形成

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对于欧盟的管输管理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其中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要求各国要改变传统的各自独立发展管输系统、选择管输管理模式的做法,而要求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各国管输管理的协调。

欧盟最先于2003年设立了ERGEG,为欧盟电力及天然气改革提供咨询,后被2009年成立的对各国监管机构的行为拥有更多管理监督权限的ACER取代。

同样为了加强各管输运营商在管输管理上的合作,欧盟于2009年12月成立了ENTSOG,协调各管输运营商的行为。此外,各国监管机构在ERGEG成立之前于2000年自发成立的CEER至今仍为欧盟构建竞争性、可持续发展的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提供咨询。

上述改革管理机构在欧盟管输管理新模式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制定管网规则的第一步,欧盟委员会应在咨询各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前提下,确认各规则制定的年度优先顺序,欧盟会在前一年根据各利益相关方意见作出随后一年管网规则的发展重点。

此外,欧盟还会针对管网规则做3年工作计划,保证其制定工作的推进。ACER会在欧盟委员会要求下按照优先顺序制定各管网规则的指导框架,指导框架通过后,ENTSOG根据指导框架编制各个管网规则,其草稿先由ACER审核,最终由欧盟委员会通过后正式采用。

3 划定自主改革区域促进管输管理新模式的实施

ERGEG早在2006年就划定了3个天然气自主改革区域,每个区域有不同的与自身区域大小和区域位置相符合的改革目标和改革路径,区域内的国家先达成一体化天然气市场,再最终实现欧盟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

尽管其中两个自主改革区域运行比较有效,但是南部及东南区域各国产业链发展情况差异很大,在改革过程中各方利益无法得到协调,阻碍了其功能的发挥,减缓了该区域的一体化进程。欧盟决定将该区域划分为更小的各方同质化程度更高的区域,2010年ACER对区域划分进行了调整。

各自主改革区域在推进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重点是推进管网规则在各区域的实施,通过市场融合保证竞争性,确定各区域管输基础设施发展的优先顺序,协调跨境管输设施投资等。

4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管输管理新模式保障

优先项目

欧盟能源部长曾指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欧盟能源改革目标的关键,汇聚欧盟资源,加速基础设施优先建设项目是必须的。欧盟2013年颁布条例,明确跨欧能源基础设施指导框架,划定优先建设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优先获得欧盟资金支持,并受益于更快更高效的许可证授予程序。

这是为了促进欧盟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提高天然气供给的多样性,满足因天然气产业链改革而释放的天然气需求。在该指导框架中,欧盟划定4个天然气基础设施优先发展走廊:

①西欧南北天然气管输互连,其可以进一步多样化天然气供给,提高短期交割能力;

②欧洲中东部及东南部南北天然气管输互连,其可以使波罗的海地区、亚得里亚海及爱琴海地区、地中海东部地区和黑海地区的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连,强化欧盟天然气供给的多样性及安全性;

③南部天然气走廊,即优先建设从里海盆地、中亚、中东及地中海东部盆地通向欧盟的管输设施,强化欧盟天然气供给的安全性;

④波罗的海能源市场互联计划——天然气领域,其可以结束波罗的海周边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及芬兰与欧盟其他地区管输设施的孤立性,及对单一俄罗斯气源的依赖性,提高天然气供给的多样性及安全性。

豁免项目

欧盟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要求管输运营商实施第三方准入,保证管输使用者能够无歧视地使用管输设施,同时要求对管输资产与上游资产的所有权解除捆绑。但对于新的天然气基础设施投资,尤其是跨境基础设施的投资,如果因第三方准入、解除捆绑等措施的实施而使这些投资项目具有高风险,欧盟规定这些项目可以在有限时期内,依据2009年第三个天然气指令第36条的规定进行豁免,暂时不进行改革。

优先项目和豁免项目的实施,在硬件方面使得欧盟范围内的管输设施彼此互通互联,配合欧盟管网规则的实施,共同完成欧盟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的目标,促进欧盟短期及跨境天然气市场的形成,在欧盟范围内形成竞争型产业链结构。

欧盟管输管理新模式的主要内容

欧盟的管输能力分配机制和管输平衡机制已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4年3月正式被欧盟采纳;管输费体系规则进入ENTSOG起草阶段。此外,欧盟2012年在对2009年天然气管网管理条例的补充决议中和2014年一份管输拥塞管理相关的委员会工作人员文件中都对管输拥塞管理做了规定。

在此,通过对4个方面管网规则的探讨,勾画目前欧盟管输管理新模式的主要内容。

1 “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

欧盟各成员国在管输费的制定设计上存在很大差异,表现在管输费体系的选择、管输收费依据的选择、是对所有入口和所有出口统一管输费还是存在位置差异的管输费等,这些会影响管输系统在使用上的灵活性及效率,造成各国内天然气市场与欧盟其他区域市场的分割,增加跨境管输服务的风险。

引导各国采用较统一的管输费体系有利于促进欧盟竞争型天然气产业链的形成,符合欧盟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的改革目标。

管输费体系选择

在管输费体系选择上,要综合考虑该管输费体系是否能有效反映管输成本、管输运营商回收成本,提高管输系统使用效率,提高其公开透明性,对所在天然气市场环境有足够的适应性等。据此标准,“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得到欧盟持久的偏好。

该结构下,总的管输费为入口和出口管输缴费之和,管输使用者在入口预定(或使用)的管输能力与在出口预定(或使用)的管输能力彼此互不影响,并分别为所预定(或使用)能力付费,在不同的入口和出口可能面临不同的管输费用。出口输出的天然气来源可以是任何一个入口提供的。

相对于“点对点”管输费体系,“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前者是基于个体合同的,每份合同规定了特定的入口、出口及输送路线,当管输使用者欲更改目的地时,需重新签订合同;随着欧盟产业链结构改革,批发商应以一种更简单、更有效率的方法将天然气输送给消费者,对于市场需求变化做出更快速的反应,后者能够为管输使用者提供灵活的入口出口组合,与竞争型天然气产业链结构相适应。

欧盟采用的另一种管输费体系被称为“邮票”管输费,是“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的特殊形式,其管输费也是入口和出口管输缴费之和,管输使用者独立预定(或使用)入口和出口的管输能力,但是所有入口和所有出口不论其位置及距离如何,针对相同的预定(或使用)管输量采用统一的管输费用,欧盟称这种管输费体系为“UniformApproach”,而将“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称为“LocationalTariffs”。“邮票”管输费看起来更简单,但因管输费独立于物理的位置及距离,并不能有效反映管输成本。

管输收费依据选择

欧盟各国天然气管输费主要包括两种收费依据:

①将管输使用者预定的管输能力作为收费依据,称为管输容量费,主要用于弥补管输运营商的固定成本;

②将实际天然气输气量作为收费依据,称为管输使用费,主要用于弥补管输运营商的可变成本。收取管输容量费和使用费的收费方式被称为“二部制”。

目前,欧盟各国大都采用“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但收费依据差距极大:

①奥地利、法国、德国和荷兰采用“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在出口及入口分别仅收取管输容量费。

②比利时、捷克共和国、希腊、罗马尼亚、英国、斯洛文尼亚、冰岛在出口和入口均采用二部制收费依据,其中只有罗马尼亚使用“邮票”管输费体系,其余6国均采用“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

③丹麦、匈牙利、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意大利均采用“入口/出口”管输费体系,但在出口和入口处具有不同的管输费构成,其中意大利在入口采用二部制,在出口仅收管输容量费;其余6国则在入口仅收管输容量费,而在出口采取二部制收费。

④剩余欧盟7国均没有将出口和入口的管输收费进行分离,仅在入口和出口之一进行收费。其中卢森堡仅在入口收取管输容量费;芬兰、瑞典仅在出口收取管输容量费;立陶宛仅在出口采取二部制收费;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仅在出口处收取管输使用费。

2 管输能力分配机制

该机制主要目标是确保欧盟天然气高压管输系统中各个互连点(InterconnectionPoints,IPs)管输能力的高效分配,包括跨境管输能力的拍卖程序及跨境管输能力产品的提供与分配。与此同时,欧盟各国也有各自的管输能力分配机制,在此主要针对欧盟层面跨境管输能力分配机制进行探讨。

管输能力产品不同特性

不同期限:考虑到天然气交易既有长协交易又有短期交易,如果生产商为确保其最低的产气量与托运人签订的是长期协议,而托运人却只能购买短期管输能力,后者便有市场敞口,存在风险。因此,可拍卖的管输能力产品的期限需要与交易期限相适应,欧盟标准管输能力产品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日前和日内的管输能力产品。

不同“可靠性”:欧盟跨境管输能力产品根据是否可中断分为可靠管输能力和可中断管输能力。可靠管输能力是指在正常情况(即排除紧急事件的情况)下,管输运营商不能拒绝为可靠管输能力提供管输服务,可靠管输能力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可中断管输能力只要求管输运营商尽可能为其提供管输服务,但是赋予管输运营商权利,在其认为不可行时拒绝提供管输服务。可靠管输能力产品和可中断管输能力产品都可分为不同的期限。

捆绑管输能力:一方面互联点上的管输能力是双边共享的,另一方面互连点上涉及到两个不同的“入口/出口”区域,双方在管输费规则和管输能力分配规则上可能不尽相同。为此,欧盟2013年管网规则的第19条规定:在互联点双边都有可靠管输能力时,可靠管输能力需在同一预订平台以单一程序进行捆绑拍卖。这里所说的捆绑管输能力是指用户在互联点的一边预定管输能力时,应该在互联点另一边预定相同的管输能力。

管输能力拍卖

欧盟采用拍卖的方式分配其跨境可靠管输能力,其中年度和季度管输能力产品每年拍卖一次,月度管输能力产品每月拍卖一次,日管输能力产品每日拍卖一次,而日内管输能力产品每小时拍卖一次;对年度、季度和月度管输能力产品的分配,采用向上叫价时钟拍卖方式;对日前和日内管输能力产品的分配,采取统一价格拍卖方式。

管输能力拍卖价格与管输费

在欧盟跨境管输能力的拍卖中,互联点相关成员国根据自身规则设定的管输费被用作跨境互联点管输能力拍卖时的保留价格。互联点两边“入口/出口”区域所采用的管输费规则差异,使各互联点管输能力拍卖应付价格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可变的。在成员国层面,其自身管输费的确定也有很多依赖于拍卖机制,如英国。

3 管输拥塞管理机制

管输使用者在使用管输服务时并不能完全使用其拍卖所得的管输量,整个管输系统存在部分管输量没有被利用的情况,但由于这部分管输量的使用权已经被分配,尽管在物理上还有剩余的管输能力,但有需求的管输使用者并不能加以使用,将这种情况称为管输拥塞。2009年起欧盟对天然气管网系统的拥塞管理陆续细化。

超额认购-回购机制

该机制是避免管输拥塞的基本措施,“超额认购”指管输运营商向市场提供超过技术上可行的可靠性管输能力,超额认购不包括可中断管输能力;“回购”指管输运营商采取以市场为基础的程序,从管输使用者处回购管输能力,当回购在一定条件下不可避免时,管输使用者有机会以其认为合适的价格放弃管输能力,重新卖给管输运营商。该机制相较其他管输拥塞管理机制,更加受到管输使用者的欢迎。

非用即失机制

欧盟在短期和长期分别采用“可靠管输能力日前非用即失机制”和“长期非用即失机制”。按欧盟规定,对于前者,在互联点的管输使用者再提交的管输能力在合同管输能力的10%~90%之间,如果管输使用者首次提交时的管输能力超过合同能力的80%,再提交时可能以未提交的合同能力的一半向上浮动;如果管输使用者首次提交时的管输能力没有超过合同能力的20%,再提交时管输能力可能会以提交管输能力的一半向下浮动。

对于长期非用即失机制,当在互联点存在可靠管输能力的需求,但管输使用者在较长时期内有未使用的管输能力未出售或提供时,管输运营商会撤销部分或全部管输使用者系统性未使用的管输能力。

“非用即失机制”能够高效释放因合同而导致拥塞的管输能力,当管输使用者不能充分利用其管输能力时,他们将面临失去未利用管输能力的风险,这部分能力将重新归于市场。

4 管输平衡机制

管网入口和出口的压力差越大,运输能力越强,但此时管网的储气能力下降,管输运营商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求最高的运营效率。如果仅依靠管网使用者自发的商业交易,入口和出口压力与管网系统内的充气量无法得到控制,则会影响管网的运营效率,并对管网系统的安全性造成威胁。为此,欧盟引入管输平衡机制保障管网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

管输运营商要综合考虑自己对当日天然气需求的预计、当日交易信息和管输系统压力等情况进行管输平衡,主要有两种平衡措施:①在交易平台上买入或卖出短期标准化合约;②使用管输平衡服务,指在相应的短期标准化合约不能被提供或者缺乏流动性时使用的管输平衡措施。进行管输平衡时,应优先使用短期标准化合约,其次才选择管输平衡服务。此外,管输使用者也可以自行通过双边天然气交易平衡其非平衡量。

管输运营商进行管输平衡时会付出一部分成本,为弥补这部分成本,管输运营商需要确定每个管输使用者的“日非平衡量”和适用的价格。每个管输使用者的日非平衡量为日输入总量与日输出总量之差。如果单个管输使用者的日输入总量与日输出总量相等,则其日非平衡量为0,即单个管输使用者是平衡的;如果单个管输使用者的日输入总量与日输出总量不相等,则其日非平衡量不为0,就要对其非平衡量支付非平衡费用。

有关适用价格的规定:如果管输使用者的日输入量大于日输出量,则管输使用者将采用边际卖出价格卖出多余的天然气输入量;如果管输使用者的日输入量小于日输出量,则管输使用者将采用边际买入价格购买多余的天然气输出量。其中边际卖出价格是两者中的较低者:当日交易的有管输运营商参与的短期合约中的最低价;当日交易的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减去一个较小的调整项。

边际买入价格是两者中的较高者:当日交易的有管输运营商参与的短期合约中的最高价;当日交易的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加上一个较小的调整项。为了获得边际卖出价格、边际买入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交易者必须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交易,而这些交易平台通常是虚拟交易点,如英国的NBP。

结论

(1)欧盟管输管理新模式是在欧盟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改革的大框架下制定并实施的,要完成形成内部一体化天然气市场、促进产业链结构向竞争型演变的改革目标,需要采取一套管输管理新模式,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管网规则中,这些规则着重解决跨境管输管理问题。

(2)欧盟管输管理新模式的形成并实施需要欧盟其他制度的支持,其中管输管理新模式的推动主要由欧盟设立的ACER和ENTSOG负责,而欧盟划定的自主改革区域则促进了管输管理新模式的实施,同时在硬件的管输建设上,欧盟也划定了优先项目与豁免项目,为管输管理新模式提供保障。

(3)欧盟管输管理新模式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管网规则之中。欧盟主要采用“入口/出口”(含“邮票”)管输费体系;在管输费收费依据上,“二部制”更能反映管输运营商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欧盟跨境互联点的管输能力分配采用拍卖机制,管输能力产品有期限和“可靠性”上的不同。

(4)欧盟采取包括“超额认购-回购机制”和“非用即失机制”等管输拥塞管理机制,可提高管输系统的使用效率。欧盟采取管输平衡机制,管输运营商通过对天然气短期合约的交易进行管输平衡,可提高管输系统的安全及效率,该机制通常需要虚拟交易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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