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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通知

日期:2015-12-01    来源:呼和浩特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5
12/0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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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居民用气 天然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正式下发文件,对非居民天然气用气价格作出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上游供气企业门站结算价格。直供用户和LNG用气由供需双方在不高于基准门站价格(即国家本次核定自治区的1.34元/立方米,原2.04元/立方米)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化肥用气不分直供和非直供统一按现行优惠价格1.19元/立方米执行。

(二)苏东准管道管输费标准。合理制定苏东准管道管输费标准,其中苏东准线供东胜区和达拉特旗管输费标准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参照长呼管线现行管输费标准执行,供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管输费标准分别为0.245元/立方米和0.295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仅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下降因素,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暂按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非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按调整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对通过城市管网供气的工业用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供需双方在自治区规定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范围内协商下浮。

对包头地区用气量较大的工业用户实行阶梯优惠气价,年用气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内的部分(含1000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246元/立方米;年用气量超出1000万立方米,在1000-3000万立方米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1.8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超出3000万立方米,在3000-5000万立方米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1.78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销售价格为1.74元/立方米。对管道内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盟市采取放开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由各盟行署、市政府确定。降低后的区内各城市和部分工业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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