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早期的油气生产、运输和配送等职能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自1872年第一条管线建成后,直至1938年才出现独立的管道公司。1985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第436号令,第一次规定了第三方进入天然气管道的权利,但仅仅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天然气管道公司提供准入服务,允许用户直接与生产商协商价格并与管道公司签订独立合同。1992年颁布的第636号令要求天然气管道公司将管输业务与销售业务分离,非歧视性地向第三方公平开放,而天然气管道公司新成立的天然气销售子公司不能享受任何管输方面的优惠。2005年,美国出台《能源政策法》,废除了对公用事业公司上下游一体化经营的严格限制,城市配气公司可以同时从事天然气勘探开发、批发、管输和储存等业务,只是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仍须由独立的子公司运营。
目前,美国天然气管道的运营管理市场化程度较高,全国拥有100多家从事天然气管输的公司。其中,上下游一体化的大型石油公司则由其下属子公司独立经营天然气管道业务。联邦和州政府设有独立于政府并具有法定职能的监管机构,对油气管网建设、运营、准入、安全、环保、运输价格和服务等诸方面实行全面的政府审批和独立的监管。所有从事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公司,均需获得许可资格,管道建设需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注意保护管道经营者的财务生存能力,使之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政府设定管输费上限,管道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节管输费。
1986年英国推行私有化改革之前,国有的英国天然气公司(BGC)垄断着天然气生产供应和运输配售。私有化之后,天然气市场解除管制,新的BG公司继续承担天然气生产供应和运输配售的角色,但被要求将天然气供应与管道运输内部分开核算。1997年,BG公司将其天然气交易、零售等供应业务划归新成立的Centrica公司;2000年又将天然气管输与配气业务彻底分离,成立了Lattice公司,并在2002年与英国国家电网公司合并,2005年正式更名为国家电网(National Grid)。
目前,英国天然气业务主要由BG集团、国家电网、Centrica公司三家公司垄断。此外还有16个独立天然气运输商。英国天然气与电力市场办公室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行使对天然气行业的监管职能,为有关企业颁发许可证并负责制定管输价格。
欧盟将推进天然气的市场化进程作为天然气政策改革的重点。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曾三次颁布“天然气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上下游一体化油气公司的管道输送业务与其他业务拆分,并在输气、配气、储气业务上推行协商性或强制性第三方准入机制,但这一改革进程未能达到理想效果。2009年7月颁布的“第三号欧盟天然气指令”,要求成员国不迟于2012年3月3日前对一体化能源企业控制的天然气生产业务与输气业务进行“有效拆分”,并提供了“所有权拆分”、“经营权拆分”和“管理权拆分”三种模式供选择。但这一指令遭到了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反对,反对者认为一体化的大公司可以更好地消化额外的储气成本,并担心拆分会削弱本国公司的竞争力。
目前,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仍鼓励油气公司实行一体化经营。不过,这些国家一般都按照欧盟的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修改,确认了第三方准入的法律效力。在监管方面,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政府的监督机构各司其职,日常监管仍以成员国为主。
俄罗斯政府认为,供气管网系统是发展天然气工业的基础,也是提高供气可靠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天然气上中下游一体化经营是符合俄罗斯国情的选择。
俄罗斯政府负责对天然气运输业务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是燃料动力部和相对独立监管机构能源署。燃料动力部负责制定天然气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代表国家控股俄罗斯天然气股份公司(Gazprom);能源署负责调整天然气的工业和民用批发价格、天然气干线管道和地方管网的运费以及协调油气运输公司和油气公司之间的纠纷等。此外,俄罗斯政府已经颁布多项法规强制管道开放和用户公平进入。
印度的油气生产由国家油气公司主导,私营和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参与。其中,印度石油天然气公司(ONGC)的石油产量约占国内石油产量的77%,石油印度公司(OIL)占10%,私营和合资公司占13%。天然气产量也主要来自国家油气公司,其中ONGC的天然气产量占国内天然气产量的81%,印度石油公司(IOC)占5%,私营和合资公司占14%。在1991年以前,天然气区块都直接分配给ONGC和IOC,1997年政府放开了上游领域,引入新的勘探许可证政策(NELP),为国有和私有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印度石油天然气工业部负责对油气行业和管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