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转发给你们。为合理安排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确保价格调整方案平稳实施,现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5年11月20日起,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千立方米1960元(含增值税)。其中,化肥用气继续执行优惠政策,价格水平不变。
二、上下游价格联动,尽快核定非居民用气(含车用天然气,下同)销售价格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含税销售价格,各地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18号)相关规定计算核定。
(二)各地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三)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基准门站价格挂钩,按基准门站价格加管输、配气和其他合理供气成本核定,随门站价格动态调整。
(四)各地核定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时间与门站价格调整时间同步。
三、工作要求
(一)千方百计保障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天然气市场稳定供应。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及时核定出台当地天然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要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确保年内出台。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doc
湖北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