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9月28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3]1323号)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管理
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厂基准价,具体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管道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干线(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的支线)分输站以下输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二、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水平及分类
(一)核定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48元(含增值税,下同);全线管道平均运价(含储气库费用)为每立方米0.79元(含营业税,下同)。
(二)干线分输站价格(即出厂价+管输价格)分为城市燃气、发电用气和工业用气价格。其中,城市燃气指通过城市配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包括居民、商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工业企业用气;发电用气指燃气电站用气;工业用气指大型工业燃料、工业原料用气。
(三)西气东输天然气到河南、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各省(直辖市)的干线分输站平均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1.14元、1.23元、1.27元、1.31元和1.32元,其中出厂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48元,分类的管道运价见附表。前期由长庆气田供应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仍按现行价格即每立方米0.66元执行,到各干线分输站价格不变。
直供用户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按上述分类价格直接结算;通过地方管网公司分销的天然气,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地方管网公司根据上述分类气价和地方管网公司与各类用户签订的合同用气量加权平均后确定的综合价格结算。
(四)西气东输工程投产运行后,再根据供需状况,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价格适时进行调整。
三、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调整
(一)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LPG(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调整系数最大不超过8%。其中,原油价格根据普氏报价WTI、布伦特和米纳斯算术平均离岸价确定,LPG价格为新加坡市场离岸价,煤炭价格为秦皇岛车站山西优混、大同优混和开滦优混煤的简单平均价格。
( 二 ) 西气东输管道运价,初始价格确定后,根据成本、气量等因素变化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
四、对其它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上述价格是指符合天然气国家标准GB17820-1999规定,101.325KPa、20℃时的价格;所对应的年平均低位热值为34.81MJ,高位热值为38.62MJ。如果热值发生变化,次年调整天然气出厂价时统一考虑。
(二)上述价格对应的供气压力:供城市配气管网为2.5Mpa,供燃气电站为4.OMPa。如果用户有特殊要求,可在国家核定价格基础上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协商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上述管道运价中已包含损耗,供气方不得在气价外再加收损耗费用。
五、以上价格自西气东输通气之日起执行。
附表:西气东输到有关省市管道运输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