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下称深海法)。深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表示,按照深海法立法的宗旨和有关规定,深海海底区域油气资源应该规定在深海法的规范、适用范围以内。如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国的执法力量有保护他们人身安全的义务。
孙书贤说,深海法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申请者,国家海洋局(即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孙书贤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主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组织。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许可后,还需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的申请,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成为承包者,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