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
第六条 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一):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 (万元)
(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简称方式二):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
(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
第七条 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70%先行预拨;项目完工后,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补助标准上浮50%安排,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编制、旧设备拆除、新设备采购后,方可申请资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接到资金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工程改造完成后,锅炉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见附件)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
第十三条 单台20蒸吨以上的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报市环保局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低氮改造拟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安排预算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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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是组织辖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燃气(油)锅炉台账,确定全市年度低氮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各区改造工作,组织对各区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完成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加强对各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
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监测方案、安排验收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各区环境监测部门对低氮改造项目开展验收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改造单位应于项目启动当年年底前拆除原燃烧器或原锅炉,完成低氮改造,并确保改造后燃气锅炉设备运行安全和稳定达标排放。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标合格
采用方式一、方式二的改造项目,燃烧系统应采用电子调节控制方式。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须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须按要求稳定在30毫克/立方米或80毫克/立方米以内,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值须稳定在95毫克/立方米以内,改造后锅炉热效率应不降低。
采用方式三的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须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须稳定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值须稳定在95毫克/立方米以内。
进行上述指标监测时,须将锅炉负荷调至75%及以上(可由热水锅炉耗气量100m3/h/MW、蒸汽锅炉耗气量80m3/h/(t/h)验证)。
二、资料完备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一户一档”项目管理档案,并存档备查。项目管理档案需至少包含以下材料:
1 .锅炉业主单位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加盖单位公章);若业主单位委托其他改造实施单位申领,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加盖委托方、受托方单位公章)。
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3.锅炉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
4.改造前锅炉初始排放水平监测报告。
5.有效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6.区政府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笔录。
7.锅炉业主单位盖章的承诺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2017年4月1日之后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和本项目未申领其他市级环保资金的环保承诺书及业主单位与改造实施单位双方认可的验收测试条件确认书。
8.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锅炉业主单位安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低氮改造后的燃烧器及燃烧系统符合《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整体更换的项目,还应提供监督检验证书。
9.改造后的锅炉烟气排放水平验收监测报告。
三、项目验收
区环保会同质监部门对低氮改造项目逐一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认定意见(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原锅炉规模及改造后锅炉规模,改造前、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削减幅度,改造前、后燃烧器品牌和型号,改造所采用的低氮技术和是否同意给予资金补助的意见等。
四、项目抽查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对各区政府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随机抽查。若发现未按要求申领资金,或经抽查监测未达相关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市财政局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对改造单位或监测机构在全市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