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600 余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峰公司”)被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燃气集团”)
2.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俊峰公
司诉公司损害赔偿的民事起诉状,俊峰公司就公司所属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配气站(以下简称“童家桥配气站”)及其管网设施搬迁,以及土地租金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送达的传票。
3.案件审理机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案件事实童家桥配气站系重庆市主城区中环天然气管网干线上的重要枢纽。
1996年,公司与成都军区成都物资采购站重庆分站(以下简称重庆分站)
达成租赁协议,租地 1250 平方米建设了童家桥配气站。2006 年原租赁协议到期后,公司又续签 3 年。2008 年,重庆分站在未通知我司的情况下,将其所属部分用地(含童家桥配气站用地)出让给俊峰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俊峰公司于同年 7 月向公司提出搬迁童家桥配气站要求。公司多次与俊峰公司接洽协商无果。
2015年 7 月,俊峰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搬
迁童家桥配气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2016)
渝 01民终 62 号)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童家桥配气站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设施,现因未修建完成新的配气站实现替代童家桥配气站的功能,该配气站若立即拆除又没有其他燃气设施替代的情况下,必将导致众多单位和居民不能得到燃气的供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俊峰公司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本次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本次俊峰公司以损害赔偿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燃气集团占有俊峰公司的土地,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在合理预留搬迁过渡时间的基础上应当依法责令燃气集团搬迁交还土地。俊峰公司诉讼具体请求为:
1.请求判令燃气集团在三个月内(以鉴定时间为准)将童家桥配气站
及其管网设施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 216 号的土地上搬离并将土地返还给俊峰公司;
2.请求判令燃气集团赔偿俊峰公司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的土地租金损失 33,157,013.44 元,2016 年 4 月 30 日后以
33,157,013.44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俊峰公司利息损失;
3.责令燃气集团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搬迁交还土地日止期间,按月以土地租金 382,925元每月的标准赔偿俊峰公司租金损失,逾期未支付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4.责令燃气集团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至判令搬迁童家桥配气站交付
土地日止期间,以土地租金损失的一倍加重赔偿俊峰公司损失,暂计算至
2016年 4 月 30日为 33,157,013.44元;
5.责令燃气集团从法院判令其搬迁童家桥配气站交付土地日后逾期
未履行搬迁交付土地期间,按照同期应予赔偿租金损失的双倍向俊峰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燃气集团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 01 民终 62号。
特此公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