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公用企业集中的行业中,强制交易、滥收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政府有关部门也对此高度重视。
日前,辽宁省辽阳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经理周先生给《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打来电话表示:他认为辽阳市物价局下发红头文件主导
燃气公用企业强制收取住房管道
燃气配套工程费(下称:
管道燃气配套费),与近期屡见报端的强制收取电力配套费问题同出一辙。
为此,于7月21日、22日赴辽阳展开调查。
收费文件已试行五年
7月21日,记者通过电话向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辽阳中燃)市场开发部咨询,接电话的高女士表示,管道燃气配套费由辽阳中燃统一收取,燃气管道配套工程由辽阳中燃统一建设,收费标准是新建住宅每户3000元,老住宅每户2500元,执行的是辽市价发 [2010]91号文。
注意到,辽市价发[2010]91号《关于规范住房管道燃气配套工程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收费通知)于2010年9月26日出台,从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是辽阳市物价局、辽阳市财政局、辽阳市地方税务局、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联合发文。
“收费通知”显示,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及2010年9月9日《市政府市长办公厅会议纪要》(第15期)精神,结合辽阳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将“煤气上网费”改为“管道燃气配套费”。从2010年10月1日起,销售的新建筑房、居民回迁住房一律将管道燃气配套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再向购房者和回迁户另行收取,同时取消煤气上网费报销政策。管道燃气配套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后,由住房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暂按每户3000元标准,向管道燃气建设企业支付管道燃气配套费。管道燃气建设企业收取的管道燃气配套费应专款专用,并负责至住户表后第一止气阀的配套建设工程,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审核,如需调整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房及国家政策性住房参照执行。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宏伟区征收的住房管道燃气配套工程费,经地方政府同意,可按不超过当地现行标准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并报市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执行。
强收管道燃气配套费涉嫌违规
项目经理周先生对照法条说,《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这一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辽阳市物价局等政府部门联合发文,主导辽阳中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文件试行了5年还在试用,令人费解。
[pagebreak]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燃气管道设施建设的技术含量不高,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完全能够有效调节,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如果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招标,自主解决,不仅可以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且也可以让燃气管道设施建设施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某省法制办社会立法处负责人认为,“管道燃气配套费”本质上属不平等的行政性强制收费而非平等的民事性质收费。现实中,燃气企业依据行政机关文件强制性收费,不少地方还将这项收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也说明其本质上属于行政性收费。管道燃气配套费是用于管网建设的集资性收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非税收人)。燃气企业向开发商直接收取,此类收费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违反了《价格法》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管道燃气配套费从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物价部门对其定价超越了法定职权。
《价格法》第18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对象限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管道燃气配套费包括材料款(商品)和劳务(服务),具有工程款性质,与单纯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有着明显的区别,物价部门对其定价违反了《价格法》有关规定。还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9条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上述负责人还认为,地方物价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用红头文件规定开发企业承担主干管网建设费,属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辽阳市工商局:“我们局什么事都是一把手局长说了算”
7月21日下午,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宣传的徐先生,拿着记者提供的采访提纲和相关资料后,示意记者等一会儿,他上楼请示领导。
6分钟后,徐先生回到办公室对记者说,请示了主任,一把手领导不在,“你给留个电话,周一给你回个电话,看怎么接受采访。”
当记者要求采访相关部门时,徐先生表示:“今天是辽宁省工商局开半年会,我们局长开会去了。”采访需一把手局长安排,“我们局什么事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周一一把手领导就回来了。
那么,对于接受采访事宜,一把手局长是怎么安排的呢?截至记者发稿,辽阳市工商局未做任何回应。
7月22日上午,辽阳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谷女士收下采访提纲和相关资料表示:现在物价局划给市发改委了,如果采访的话,通过发改委办公室安排一下,这样规范些。
辽阳市发改委办公室戴主任表示,物价局从2103年才划到发改委,2010年的文件,发改委不知情,这事得物价局回答。
接着,戴主任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安排物价局谷女士向物价局领导汇报,考虑给记者书面答复。
截至发稿,辽阳市物价局未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