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
管道燃气价格管理,便于各地执行
燃气价格政策,根据现行有关价格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统一规定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价格管理权限
2015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明确,设区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授权由各市审批,县城以下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授权由各县审批;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标准授权由各市审批。
二、价格管理方式和用气分类
(一)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两部制气价管理,分为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其中容量气价是用于对燃气企业投入固定资产成本(市政管网及生产用房折旧费等)的补偿;计量气价主要是用于对燃气企业运营成本的补偿。
(二)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容量气价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管道燃气按用户类别划分,分为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生活用气。其中居民生活用气含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单位用气。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通过长输管道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管道天然气的区内的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当上游购进的门站价格发生变化时,销售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实行联动,由当地城市燃气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号)确定的原则,提出价格联动方案,按上述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四、制定价格的规定
(一)容量气价统一定为800元/户。对新建设小区,容量气价计入建设开发成本,由当地城市燃气企业向住房建设单位收取,住房建设单位及当地城市燃气企业都不能向购房户或用户另行收取;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现有住房用户,或已建成并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但未开通管道燃气的现有住房用户,容量气价由申请安装的用户负担,并向当地城市燃气企业交纳,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二)计量气价。居民生活用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号)规定,实施阶梯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当地城市燃气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价格水平。
五、小区工程安装费
设置小区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由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安装成本费用、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核定。当地城市燃气企业或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
(一)新建设小区住房。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小区工程安装费,计入建设开发成本,由住房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市燃气企业交纳,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向购房户收取。
(二)已建成小区住房。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或已建成并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但未开通管道燃气的现有住房用户,小区工程安装费由申请安装的用户负担,并向当地城市燃气企业交纳,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上述规定的“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或已建成并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但未开通管道燃气的现有住房用户”,是指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下发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为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为现有住房用户;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则不属于现有住房用户。
(二)从下文执行时间起,购房用户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的,住房建设单位及当地城市燃气企业均不能向购房用户另行收取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
(三)在下文执行时间前,现有住房用户已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管道燃气相关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