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 2016-042
证券代码: 833371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 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公告编号: 2016-042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用途等;
公告编号: 2016-042
(二)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 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转让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
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公告编号: 2016-042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其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