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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6-09-01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国际燃气网

2016
09/0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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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输配气 气源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5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日常预警和预防机构

 3.2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情况报告

 4.4响应行动

 4.5应急通讯

 4.6指挥协调

 4.7应急支援

 4.8新闻发布

 4.9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5.2调查报告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7.5预案的生效

 8.附录

 8.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气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8.2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3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镇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2.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镇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2.3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城市(县、区)政府为主的城市供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重大事故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山东省辖区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1万户(或以上)居民供气和重要设施供气24小时(或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以及一次重伤5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件,或发生上游供气严重不足,造成全省供气紧张,即将引发或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具体包括:

 (1)燃气生产(人工燃气)、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城镇人工煤气等制气厂、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严重泄漏、火灾、爆炸、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人工煤气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者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各站址以及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站、灌装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城镇主要供气气源设备、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受损或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长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无法及时修复,严重威胁到市区供气的紧急情况。

 (8)各种原因(含公共事件)造成的供气故障,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紧急情况。

 (9)上游供气严重不足,影响全省正常供气等。

 当发生以上情况之一时,山东省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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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限定为省级。即燃气重大事故的发生可能是一件规模很大、跨越地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到全省的灾难性事件,可能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城镇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处理的特殊事件,也可能是造成人身伤亡、巨大损失或影响我省局部燃气生产供应的事件。这类事件需要调用全省的力量来控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地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市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并对所辖县(市、区)城市燃气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范围内的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省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能负责相应的工作,并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2.1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指挥小组组成:

 组长: 厅长。

 副组长:分管厅长。

 成员:办公室主任、工程建设处处长、综合财务处处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城乡规划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主任。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1.2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协调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妥善处置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期间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应急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安全供气。

 (2)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贯彻国家和省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市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负责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7)其他有关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燃热办主任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人员组成。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3.1办公室

 负责与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机构及有关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3.2工程建设处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会同建管局组织质检和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支援。

 2.3.3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起草防止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市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镇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等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镇供气系统事故情况;组织事故的调查。

 2.3.4综合财务处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镇供气系统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3.5勘察设计处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6城乡规划处

 指导事故发生地城镇供气系统重建规划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7城市建设处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关协调工作。

 2.3.8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的相关工作进行对口支援;负责组织全省物业管理机构对责任区内燃气用户的安全使用,进行日常宣传。

 2.3.9国际处

 根据外事部门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与城镇供气重大事故有关涉外事项的处理,负责或协助外事部门开展对我厅邀请的在供气事故发生地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等工作。

 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4.1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城镇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以及消防和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2.5城镇供气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见附录8.1。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生在省外有可能对我省造成重大供气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中应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燃气设施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镇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燃气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分级响应

 按城镇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I、II、III三级。

 4.2.1  I级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停止3万户(或以上)居民供气和特别重要设施供气24小时(或以上)的特大事故。

 4.2.2  II级

 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或者连续停止1万户以上、不足3万户居民供气和重要设施供气24小时(或以上)的重大事故。

 4.2.3  III级

 一次死亡9人以下或者重伤4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停止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和重要设施供气24小时(或以上)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II级以上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案的制定和施实。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III级应急响应进行进一步分级。

 4.3情况报告

 4.3.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要及时按照报告程序上报,也可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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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报告。供气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抢修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初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II级)和特大(I级)事故,并根据事故程度确定警戒区。

 (2)重特大事故一经确认,供气企业应立即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报告,并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重特大事故发生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报告,直至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并立即派人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指挥小组副组长、组长报告,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向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助抢检救援工作,同时各级应立即启动分级应急预案。

 (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到因上游供气严重不足,造成城市大面积停气(或压力不足、掉零等)情况的报告后,立即由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严重程度和涉及方面按规定的程序报指挥小组组长批准,启动省有关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同时各级应立即启动分级应急预案。

 4.4响应行动

 4.4.1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及燃气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指挥协调

 4.6.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镇供气系统重特大事故后,立即报告指挥小组正副组长,通知成员单位,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6.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组长的指示,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6.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6.4预案启动后,指挥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当地政府指挥抢检救援工作,并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指挥小组。

 4.7应急支援

 当供气系统事故所在市、县(市、区)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由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报指挥小组批准。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指挥小组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新闻发布

 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小组决定,特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省政府或新闻主管部门决定。对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5.1.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调查报告

 5.2.1城镇供气重特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省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地点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镇供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市、县(市、区)级供气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建设厅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同省政府领导、市、县(市、区)级应急组织、供气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3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应急培训与演习

 指挥小组对所有参与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以及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省级城镇供气系统应急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设区市应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小组应给予指导。

 6.4.2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镇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由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液化天然气储备供气站、压缩天然气储备供气站、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调压站、调压箱、液化石油气储备供应站、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7.1.2城镇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国家和省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

 7.1.3 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7.1.4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l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2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气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奖励与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在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或建议省政府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解释。

 7.5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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