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需要,确保城镇燃气的安全、稳定和连续供应,提高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加强和规范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项目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城镇供气行业的发展方针。
第五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满足当前,兼顾发展。
第六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践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应以提高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草 建议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结合气源供气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规模分类可参照表1执行。
第十一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构成。
第十二条 天然气液化厂主体工程。主要包括:
一、天然气及制冷剂压缩系统:包括天然气、制冷剂压缩机及相关工艺管线等设施。
二、天然气净化系统:包括天然气的脱水、脱二氧化碳、脱苯、脱汞、脱硫等设施。
三、天然气液化系统:包括净化后的天然气液化所用的膨胀制冷工艺或混合制冷工艺等设施。当单套液化能力小于15万m3/d时,宜选用膨胀制冷工艺;当单套液化能力大于15万m3/d时,宜选用混合制冷工艺。
四、液化天然气储运系统:包括液化天然气储存、装车等设施及副产品的储存。
五、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
六、放散系统。
第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主体工程。主要包括:
一、液化天然气储运系统:包括液化天然气储存及装卸车等设施。
二、液化天然气气化系统:包括液化天然气的气化、调压、计量、放散、加臭等设施。
当气化能力小于20000m3/h时,宜选用温度式气化器;当气化能力大于20000m3/h时,宜选用非空温式热媒加热方式的气化器。
三、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变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加热炉、暖通、化验监测、维修、材料库等设施。
第十五条 附属设施。主要包括:
一、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变配电室、仪表控制通讯调度室、化验监测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含消防水池)、锅炉房、暖通空调动力房、材料库房、机修间、车库等。
二、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和行政管理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传达室等。
三、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六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相关规划及国家现行环境保护、卫生、防火和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50年的洪水位,避开雷暴区域。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有隐患的区域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及防雷暴保护设施。
三、液化天然气厂站应选在人口密度较低,避开地震带、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
四、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便于液化天然气液体槽车的运输。
五、全年运行的液化天然气厂站,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十七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厂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按规划容量确定建设用地,控制全厂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其用地宜分期、分批征用,施工用地可临时租用。
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固定端宜布置在厂区不能延伸发展的边侧,结合城镇主要用气负荷用户方位,使天然气管线向负荷方位端引出。
三、天然气压缩、净化、制冷、液化、储存、气化、装卸区等,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靠固定端布置,不应影响液化天然气厂站扩建。
四、天然气压缩、净化、制冷、液化、储存、气化、装卸、调压计量等设施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城镇燃气和石油天然气防火规范等的相关规定。
五、厂区道路应根据建设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合理确定。对于液化天然气厂站内储存等装置区,其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六、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平整场地土石方工程量;缩小高差和运输距离。当厂区自然地形高差较大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七、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绿地率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八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与设备应根据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规模、所用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应满足适度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第十九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流程应根据天然气供应条件、规模和城镇燃气输配管网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储运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液化天然气厂站的总规模、交通供气条件确定储存方式、储存容积和工艺设备。
二、天然气净化前和储运系统中均应设置计量设施。
三、液化天然气储存、装卸系统应设置电气联锁、紧急切断系统及必要的通信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主厂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厂房布置应适应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内部设施布置紧凑、恰当;巡回检查的通道畅通。
二、当气象条件适宜时,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三、液化天然气厂站内高噪声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动、静分区,易集中采用噪声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工艺设备及各辅助设备,应装设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超限报警信号以及连续监测浓度的仪器。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问断供电源。
二、净化、液化过程的自动调节,应采用微机控制;整套设备或同一液化天然气厂站内多台设备的综合协调,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各级控制系统与主控制室的连接宜用光纤相连。
三、不同型式天然气压缩、净化、制冷、液化、气化、储运及辅机的各项测点及控制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二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生产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新建液化天然气厂站的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专业化协作社会服务条件,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二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供电电源宜优先考虑由当地电网供给。其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液化天然气厂站性质等因素,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消防系统供电应为二级负荷,当地供电条件不能满足站内不间断供电要求时,应设置备用电源。
第二十五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及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排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城镇燃气和石油天然气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通信设施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现有的通信条件,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问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生产厂房、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中央控制室、压缩机厂房、分析化验室、变配电室等应设置通风装置。当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及卫生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第三十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应配备常规维修设备和紧急故障抢修设施。
第三十一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间可与仪表的备品备件间共用同一房间,但不宜与工艺设备的备品备件库共用。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有利生产的原则,根据液化天然气厂站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确定,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标准应与生产建筑物的建筑标准相协调,生产构筑物不应进行特殊的装修。
第三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可参照表2所列指标采用。[pagebreak]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三十五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前应对厂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放散管高度等其他影响环境的主要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排放应采取综合处理。排人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及相应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环境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液化天然气厂站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液化天然气厂站厂房内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的绿化与美化。
第四十一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应设立醒目的标牌和标志。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以及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3所列指标采用。
第四十五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工期可按表4所列指标控制。
第四十六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是指建于城镇的工业、民用与商业供气气源厂站工程建设项目。天然气液化厂和气化站是城镇燃气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镇天然气的安全、稳定、连续供应,应急调峰、储备与环境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贯彻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在总结我国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多年来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考虑国内今后的发展而编制的。本条阐明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意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和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所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整体规定,但在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要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因此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遵守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投资的高低对供气成本影响较大,降低生产过程的成本是发展城镇供气工程建设最基本的方针。
第五条 本条规定项目建设的原则,强调工程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既要满足城市近期的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应以近期为主,近期、远期相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第六条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项目建设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考虑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
第七条 本条规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项目在推进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则。强调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建设,首先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强调引进国外先进工艺与技术设备,要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供气事业的提高和发展,并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供气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二、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
三、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四、有利于推进供气设备的国产化。
第八条 本条规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
[pagebreak]第九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的内容仅从加强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控制等主要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执行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也要求遵照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条规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规模要遵守城市供气规划,是为避免在供气规划覆盖范围内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增加新的污染源。条文强调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是防止造成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规模偏大,影响到工程总投资和投资效益。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建设标准按工程建设规模划分等级。天然气液化厂和气化站建设规模分为四类,实际工程中可能会出现与所列的规模指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可以参照相近的指标。
第十一至十五条 明确规定了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项目构成。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不同,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区依托条件前提下,合理确定。液化天然气厂站辅助生产设施、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一般包括的内容是根据目前液化天然气厂站实际状况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的经营管理将逐步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最终实现企业化经营。因此,有些项目内容,如机械维修、交通运输、材料库等设施可能逐步社会化,故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以减少投资和运营成本。对改建、扩建项目则要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六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选址是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液化天然气厂站规划建设的第一步,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国家现行城镇燃气和石油天然气设计规范中对液化天然气厂站选址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液化天然气厂站的选址要满足其相关要求。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二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环保原则;三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交通运输、供电、给排水、灰渣综合利用等因素。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中总平面布置的原则,强调要以液化天然气储存设备为中心,各工艺系统布置合理,处理好总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平面与竖向、地上与地下、货运与人流、运行与施工、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综合各种因素统筹安排,全面规划全厂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使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因地制宜”的要求。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固定端区域一般是人员较集中的地区,有条件时,要便于通向城镇,以方便人员进出和避免穿越生产区域。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八条 本条是确定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与设备水平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应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流程的设置,要与气源供应条件和城镇输配管网等技术条件相结合,作为工程设计和建设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储运系统作出的原则要求,具体规定要按国家现行城镇燃气和石油天然气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主厂房布置作出的原则要求,具体规定要按国家现行城镇燃气和石油天然气设计规范执行。
二、“气象条件适宜”是指年绝对最低气温高于-20℃(累计最冷月平均温度高于-10℃),年降雨量小于l000mm的地区。
工艺设备露天布置可以节省建设材料和资金,加快施工进度,改善通风、采光和运行条件,受到了运行人员的欢迎,已越来越多地被广泛采用。故条文中强调了当气象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工艺设备露天布置。选择露天型设备,要求设计单位主动和制造厂配合,要求厂商对相关部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按露天布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热工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作出的原则要求,具体规定要按国家现行有关监测和自动控制的标准规范执行。
一、为使工艺设备运行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工艺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条文中规定了必须装设的指示仪表、计量仪表及连续监测的仪器。
二、计算机自动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已发展到多台设备协调运行的集散控制系统。同时为确保工艺设备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要求液化天然气厂站各主、辅系统及公用系统通过光纤与主控制室相连,联网协调。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液化天然气厂站配套工程的建设原则。改建、扩建工程要求以扩大生产能力、提高装备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重点应是发挥现有设施的能力,挖掘潜力。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电气工程的要求。由于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要求、工艺系统性质等因素的不同,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都有所不同。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供水的要求。液化天然气厂站供水水源要求从城市自来水管网接入,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排水的要求。液化天然气厂站的排水分为两个部分,即雨水和废水。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如工艺设备系统排污、化验排水及场地冲洗废水)和生活废水。各种废水要求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消防的要求。液化天然气储存设备、装运系统要求配备消防给水。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通信的要求。液化天然气厂站通信设施包括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采暖通风与空调的要求。生产厂房、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
第三十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设备维修设施要求作出的规定。液化天然气厂站的设备维修应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是对液化天然气厂站电气、仪表备件间的设置方式作出的规定。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一般地处城区或离城区较近,在满足实用、经济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其美观,与周围环境或建筑达到和谐一致,一般要求简洁朴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还应当与厂区绿化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附属建筑和生产建筑物标准相协调,是为使附属建筑和生产建筑物从建筑美学和群体效果上应达到相适应。生产构筑物不应进行特殊的装修,一般只进行打腻子、刷涂料的简单装修。
第三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附属设施分为辅助生产用房、管理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本条提出的建筑面积指标是在合理确定液化天然气厂站劳动定员指标的基础上(表1),综合考虑液化天然气厂站劳动定员所需的辅助生产用房、管理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并参考国内已建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统计资料、相关行业(如中石油天然气行业和城市燃气行业等)类似规模工程项目的情况(表2),经综合分析后确定的。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三十五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统一。项目厂址的确定、设备的选型、选用的燃料、气质净化方案等,如果处理不当都可能造成大气、噪声等污染,要进行充分论证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的城市或地区污染物排放有当地的标准,项目应当遵守,但是不能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设备和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控制,要根据地点不同,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择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达不到要求,需要采用消声、隔声及综合控制噪声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排污量较小,大部分水可循环利用,但水处理、除尘、除渣产生的废水,排放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否则需要进行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筑的消防标准要符合国家标准,相应的设备、设施的选型、施工及验收也要符合国家标准。对于液化天然气厂站和内部管道的布置、安装、验收及安全设备的安装等有特殊要求,应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 绿化与美化不但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也使液化天然气厂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特别是天然气液化厂站,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安全和卫生,要有维护职工安全卫生的设施,这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是易燃易爆甲类生产企业,并且也是重要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一部分,需对周边外围环境作出警示标志。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主要是为控制投资规模。当指标逼近上限值时,需要引起注意,分析原因。遇有厂区土方量大、地基需特殊处理、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等情况时,要结合具体情况调整使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根据各种因素的变化情况调整使用,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投资估算指标是评估和审批新建液化天然气厂站投资估算的参考依据,使用时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综合分析确定。
第四十五条 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工期指标是根据安装工程定额用工量和已建成液化天然气厂站实际建设工期综合分析确定。
第四十六条 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但关系到液化天然气厂站本身的利益,也关系到供气体制改革,项目建设要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在保证项目安全稳定运行、保质保量供气的基础上,做到经济合理、节约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