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规定,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服务双方协商确定。从全省实施情况看,部分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收费存在双方协商不充分、收费标准偏高、收费行为随意、甚至设立名目乱收费等情况,相关企业反应强烈。
为此,10月12日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切实规范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行为的通知》,提出四点规范意见,一是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改造费标准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和安装等与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协商确定。二是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收取与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不相关的流量费、容量费、配套费、开口费、接驳费等名目的各种收费,目前已收取的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三是管道燃气设施的预埋或改造工程坚持市场化方向,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提供服务。四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协调、成本调查、成本公开和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监管和服务。
本通知实施后,浙江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行为将得到有效规范,用气企业负担也将有所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