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切实规范非居民用户的
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非居民用户提供管道
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服务的单位,可按浙价资〔2012〕128号文相关规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改造费。具体标准由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工程的单位与用户根据
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和安装等与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协商确定。
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申请开通或改造管道燃气的非居民用户,不得收取与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不相关的流量费、容量费、配套费、开口费、接驳费等名目的各种收费,目前已收取的要全面清理,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管道燃气设施的预埋或改造工程,各地要坚持市场化方向,由用户自行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预埋或改 造,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提供服务。相关行业组织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不得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不得搞价格垄断。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行为的监管和服务,对相关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成本调查和成本公开。对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自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通报。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