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改(物价)局、荆州城区各天然气经营公司: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文件,落实好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6〕3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要严格按照鄂价环资〔2015〕161号文件规定,按计价公式计算降价水平并落实到位。
二、荆州城区非居民用
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85元/立方米调整为2.81元/立方米,CNG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36元/立方米,调整后的价格从2016年11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三、各天然气经营公司可视用气企业的用量情况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并将优惠情况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执行居
民用气价格,从2016年11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五、落实国家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放开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市物价局将加强监管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