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要求,针对
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燃气经营企业。
二、办理时间
2016年10月8日—2016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建设行政许可书;(系统生成无需上传)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系统生成无需上传)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申请书;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用户登陆网上申报系统,按延续指令生成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窗口受理。设区市和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持申报材料和相关原件,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西路501号辅楼1楼)窗口进行受理;
(三)处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有效期延续5年,核发新证;
(四)10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届满企业,安排部署好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
(二)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经营企业,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有效期延续5年。
(三)因届满企业数量大,行政许可受理程序需要时间,各地要按照下列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辛集、定州、衡水、承德:10月8日—10月14日
沧州:10月17日—10月21日
唐山:10月24日—10月27日
秦皇岛、张家口:10月28日—11月4日
邯郸、保定:11月7日—11月11日
廊坊:11月14日—11月18日
邢台:11月21日—11月25日
石家庄:11月28日—12月9日
不能如期受理的企业,请于12月12日之后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办理,时间截至12月31日。
(四)2017年1月1日后,未提出延续有效期的燃气企业,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燃气经营活动。
(五)各地负责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参照省厅做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省厅燃热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丽英 0311-87803345 谭洪强 0311-87800537
附件:1.延续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申请书
2.延续申请网上申报流程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