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环保部部长信箱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燃煤锅炉请示的回复:
来信: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中要求,“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基层环评工作在执行该要求时对“其他地区”存在理解偏差问题,部分省、市、县环保部门将“其他地区”理解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也就是说包括工业园区、偏远农村等集中供热不覆盖、
天然气不通、电力设施不到位…
回复:
你的来信“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燃煤锅炉的请示”收悉。经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指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考虑到部分地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是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对于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地区,若集中供热不通、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电力负荷达不到要求,可考虑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方式。对于工业园区,应建设园区集中供热热源,并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出现园区内企业各自建设小型自备燃煤锅炉的情况。